1.1.1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2. 人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应符合表2.1的规定。 | | | | | 土方,逆作法施工,模板,钢筋,混凝土,爆破掘进,喷射混凝土,砌体等 | | | 门框墙制作,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安装,防爆波活门安装,自动排气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安装,密闭穿墙管施工,平战转换封堵构件施工等 | | | 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涂料防水层,卷材防水层,金属板防水层,塑料防水板防水层,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止水带防水等 | | | 一般抹灰,涂饰,饰面板(砖),整体面层,板块面层,吊顶,门窗安装等 | | | 给水管道安装,给水管道附件及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给水附属设备安装,排水管道安装,卫生器具安装,洗消器具安装,污水集水池施工,污水泵安装,灭火器具安装等 | | | 金属风管制作,无机玻璃钢风管制作,通风部件制作,风管及部件安装,滤尘器、过滤吸收器安装,密闭阀门安装,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通风机空调机安装,通风管线 安装,防烟排烟部件制作与安装,防腐与油漆工程等 | | | 电缆线路,导管及线槽敷设,变压器安装,成套配电柜及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开关、插座安装,电气照明灯具安装,接地装置安装,柴油发电机组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安装,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设备安装等 |
表2.1 人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表 3.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4.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防护单元、施工段、系统、设备组别等进行划分。
5. 新建、扩建、改建的每一个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地道、防空地下室,均为一个单位工程。
6.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1.1.2 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结构分部工程尚应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孔口防护分部工程尚应有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 4.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5.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7.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1.1.3 工程质量的验收 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80%及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严重缺陷,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功能检测项目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RFJ01-2015附录B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RFJ01-2015附录C填写;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RFJ01-2015附录D填写; (4)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功能检测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RFJ01-2015附录E填写。 6. 当人防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及使用和防护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